发布日期:2023-02-08 14:07:48来源:阅读量: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公共卫生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自律和行风建设,强化政治意识、规则意识,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繁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学会章程》,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学会会员,学会组织的课题研究项目组成员、外聘研究专家在内的人员。
第三条 学会作为学术团体,组织学术自律规范的制定和督促实施,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第四条 学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相关研究参加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在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成果评审、论著发表等活动中遵循道德自律规范和行为自律规范。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六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坚守学术诚信。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反对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
第七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八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反对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九条 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抵制学术不端,反对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十条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各级相关部门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依法保护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评价、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十四条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第十五条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十七条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解释和提供相应依据的权力,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章 自律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自律劝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学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作出的自律处置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山东省公共卫生学会理事会提起申诉,由理事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会实施行业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学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山东省公共卫生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