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4-06 16:10:20来源:阅读量:36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公共卫生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会员的管理与服务,根据《社团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公共卫生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吸纳具备条件的公共卫生工作者、医学科技工作者和与公共卫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入会,壮大学会队伍。认真落实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会员的学会意识,密切学会与会员的关系,充分调动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积极性,把学会办成会员之家、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之家。
第三条 会员类别。学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包括非企业单位会员和企业单位会员。
第四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学会工作、拥护学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具有从事公共卫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或社会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1.非企业单位会员:热心学会工作、拥护学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具有法人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非企业单位会员。
2.企业单位会员: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有相当规模、有良好信誉及社会知名度、热心学会工作、拥护学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具有法人资质、社会信誉良好、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可申请成为企业单位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享有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参加权;
4.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优先权;
5.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6.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评选、奖励活动;
7.本会维护其自愿入会、退会等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4.优先在本会会讯及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
5.优先举办产品专家论证会、产品发布会、技术推广会、洽谈会等;
6.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基层事业单位会员可优先推荐该单位符合条件的优势学科带头人为本会相应专科分会的委员。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及社会公益活动;
(五)积极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六)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工作;
(七)向学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八)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需得到本人所在单位或本学会的推荐并在《山东省公共卫生学会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个人意见一栏签字,如是单位推荐需所在单位意见一栏加盖单位公章,报学会审核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符合入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有关企业,可直接向学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公共卫生学会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并在申请单位意见一栏加盖公章,报学会批准,颁发单位会员牌匾或证书,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会籍管理
(一)学会统一负责会员会籍的管理工作,建立会员档案,设计、制作、编号、发放会员证(牌)。会员证丢失,应向学会申请补办。
(二)不同类别会员发放相应的会员证,分别按属地或单位编号立档。
(三)会员档案包括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籍贯、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工作单位、个人经历、社会兼职等有关资料。
(四)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本会声明并按期寄交会费,亡故或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注销。
第九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
(一)会费标准(每届五年)
1.会员。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元。单位会员:三级医疗机构每年会费80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年会费6000元,其他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每年会费5000元。企业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
2、理事单位。理事每年20000元,常务理事每年40000元。
3、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00元。
(二)学会每年6月-7月底收取下一年度会费,并出具正规会费票据。为方便会员,简化手续,可按届收缴会费。
(三)会员会费用于必要的办公支出和为会员提供各项业务活动支出。建立严格会费使用审批程序,每年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
(一)会费收支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会费开支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每年年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会费主要用于本会各类学术性活动和其他公益性活动,用于本会为会员服务的管理、办公费用,用于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及优秀论文作者和有成就的会员等。
第十一条 退会和取消会籍
不交当年度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收回相应资格证明。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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